[size=3]新浪博客《聚焦中国最大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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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海广场这一案件上,黄浦法院将以什么样的理由驳回天怡公司的诉请?最好的理由就是时效。但是,时效是一个路人皆知的道理,并不是法院一家可以说了算。上海法律界有人懂,而北京的专家就更多了。专家最多的地方是网上,一旦上了网之后,就会形成“网络审判”,这可比黄浦法院的威力大的多了。 从实际看,天怡公司是在静安法院开庭之后,在双方交换证据的时候,才知道发改委曾经发文,擅自剥夺了天怡公司的项目开发权。根据法律规定,发改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时,应当告知天怡公司。但是,至今发天怡也没有收到发改委的文件。因此,即使不以告知的时间为时效起算之日,诉讼时效也应当以天怡公司知道时开始起算,即静安区法院开庭之日,也就是2007年底。这样计算,天怡的诉讼时效并没有过期。 黄浦法院要以诉讼时效为由来驳回天怡的请求,显然是违法的。这样判,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不仅不能帮助发改委摆脱困境,而且,还使自己陷了进出,成为了与发改委共同违法的主体。人们常常调侃最糟糕的事是:买股票买成了股东,炒房炒成房东。这都是说出力不讨好,反而被套牢。黄浦法院要小心啊! 如果这样看的话,时效是个最“好”的理由,同时,也是一个最坏的理由。 黄浦法院审理天怡公司诉发改委案件正在进行。不巧,近来社会乱象丛生,当然,说险象丛生也不为过。陕西老虎、贵州瓮安、上海闸北,再到网上看看,政府与百姓的冲突时常发生,真让人目不暇接。这到引发了我们思考。 社会乱象如此之多,究竟问题出在那里?想来想去,问题就出在政府那里。你如果早做调查早讲真话可能就不会发生网上对周老虎和政府的猛打穷追,你如果体察民情安抚民意就不会让民众失望而引发聚众骚乱,你如果和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可能就不会使矛盾尖锐到拔刀相见。总之,社会的乱象都与政府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政府的信誉出了大问题! 在政府的违法面前,法院是依法办事,制止政府的违法,平息社会矛盾?还是违法办案,帮助政府违法,助长社会矛盾?这就要看法院的智慧了。从道理上讲,很简单,法院毫无疑问应当制止社会乱象,树立社会正气。因此,依法办案就成为法院唯一的选择。我们不希望看到社会矛盾的日趋尖锐,更不希望看到网上象对周老虎那样对法院的穷追猛打!法院毕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这道屏障跨掉了,社会的乱象、险象只会加剧而不会减少。 正义不是空洞的口号。从个案走向正义,是社会由乱到治的唯一道路。 黄浦法院当自省,当自重! 天怡公司在黄浦法院起诉发改委一案虽然没有象“周老虎”案件那么有影响,但是毕竟也引来不少关注。多少事,转眼空,我劝天怡见好就收。 一是打周老虎容易,打政府难。打“周老虎”是网上打,人人参与、个个喊打。网络毕竟可以聚集人气,形成合力。打政府可就难多了。打“周老虎”最后不是就打了个农民,政府官员一个也没有打着,最多只是伤了点皮毛。 二是打政府难,难在法院帮政府。打周老虎,只需要一台电脑。打政府可需要诉到法院。纵使你有三头六臂,法院这一关你也躲不过。法院是靠政府的,法院会帮你?说不定,政府与法院联手,你一个打两个,那你还不吃亏? 当然,说了那么多丧气话,你可别走极端。一是上访使不得,多少人到北京上访,还不给谴送了回来?二是聚众也使不得,聚众就成了群体性案件,那还不被抓起来?三是……,也是走不通的死胡同。 说到底,天怡公司,你的那点权利,你的那点财产,还不都是政府给的,你们不感谢政府还与政府对着干,这就是你们的不对了。你有没点良心?你要有良心的话,就应当撤诉。不对,撤诉都不够。你给政府添了那么多麻烦,一场接一场的诉讼,政府都被你拖着,耽误了多少大事,你知道吗?政府打你的左脸,你应当把右脸伸过去,再在让政府打。你应当把财产都捐给政府,这才能让政府满意。 黄浦法院判决的“猜想” [size=4] 东海广场案件又开庭了。这次是天怡公司诉上海市发改委,理由是发改委违法行政将东海广场的受让人-天怡公司变更为安联房产公司。 法院将如何判?这不由得不让人们“猜想!” 从事实上看,天怡公司说的是真话;从法律上看,天怡公司到也站的住理。但是,由于被告是市发改委,而且,市发改委如果输了,静安区政府也就输了。因此,这一诉讼具有一箭双雕、一石二鸟的效应。黄浦法院面前是两条路:一是依法办案,判发改委败诉,但是,政府和法院几乎就是一家,要这样判,还不翻了天?二是违法办案,判天怡公司败诉,但是,这对法院来说,也是相当困难的一件事。毕竟,需要找出一些即使不能说服人,但起码也要“混”的过去的理由。否则,案件一上网,网民再热议一番,保不住就会出现法律界打“假老虎”的风波! 发改委对本项目的主体是否有权变更? [size=4] 原告上海天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东海广场”项目主体变更一案在6月18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又一次开庭了。 在开庭之前原、被告双方都要在法院交换证据,从被告递交的12个文件的证据中没有任何的一款一条可以证明发改委对本项目的主体有权变更。在庭审中亦可以看出,原告问被告你提交的12个文件的法律法规中有哪一条法律条款可以证明你的行为是合法的呢?因为原告律师自始至终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没有找到相符合的法律条款。黄浦区的庭审法官们也听的很清楚。原、被告都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原告在庭审中有疑问,被告应该就问题作出回答,但被告却始终没有就提交文件中的哪一条法律条款予以明确说明,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事法律工作又怎么会被被告这种蒙混过关的把戏所蒙骗呢?被告没有搞清楚这是人民的法院,不是自家的客厅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说话可以不负责任,在中国是讲法律的,而且本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是平等的。 [size=4] 东海广场的案件又开庭了。 6月18日下午,天怡公司诉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的表现,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不想就原、被告的表现做评论。静安区政府在东海广场一案中,违法行为是尽人皆知的了。问题是,政府的违法,加上法院的审判,将会增加还是减少社会的不公?这就是本文题目所孕藏的含义。 法院,人们都说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正是法院所遵循的宗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如果法院牢记宗旨,就应当依法撤消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这样,社会就会减少了一个违法行为,这就是1政府违法+1法院公正=0社会违法。但是,如果法院忘记了宗旨,袒护政府,包庇政府,那么社会就会增加一个违法,这就是1政府违法+1法院违法=2社会违法。 “初始登记”是“张冠李戴” 天怡公司是唯一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权利人。 天怡公司早在1996年7月25日就已经与市房地局签署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先后获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权利文件。天怡公司之所以没有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是经市房地局认可并同意缓交土地出让金的批准。 静安区房地局与第三方安联公司签署荒谬的《补充合同》,究竟是不懂基本的法律常识?还是故意违法?显然,第三方安联公司是无权签署《补充合同》,更无权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但是,房地局居然受理了第三方安联公司的申请,并为安联公司办理了“东海广场”南京西路1486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007年11月28日在静安法院开庭审理诉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行政诉讼案,原告代理律师次日在笔录中签字,当事人二次请求复印庭审(手稿)纪录,法院即以“研究研究”为理三次推托、拒之门外。 高院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复印庭审纪录,为什么静安法院迟迟不能将纪录稿复印给当事人,又有什么理由可以推托不给呢?难道还要修改、做手脚?在如此敏感事件审理中,法院原当主动避嫌,现在的行为不好吧!! 拔出萝卜带出泥! 天怡无奈起诉静安区政府,法院重重设阻不受理 2007年11月28日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天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违法转移登记“东海广场”在建工程案件过程中,牵涉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共同联手违法事件。“山雨欲来风满楼”,无奈之下,天怡公司被迫另行同时起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政府机构,并要求静安区法院合并审理上诉案件。 2007年12月4日下午三时天怡公司向静安区法院立案庭同时提交了三份诉状,要求撤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政府行政机关发布的违法文件。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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